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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澳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24,476,300 股不参与此次权益分派。因此,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3,309,669,203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4,476,300 股后的 3,285,192,903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5.63 元 人 民 币 现 金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1,849,563,604.39 元(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5.588363 元/股(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
5.588363 元/股=1,849,563,604.39 元÷3,309,669,203 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
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588363 元/股。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
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6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及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

                                          1
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24,476,300 股不参与此次权益分
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309,669,203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 24,476,300 股后的 3,285,192,9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6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067 元;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实 行 差 别 化 税 率 征 收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1,849,563,604.39 元(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12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63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39                       东台市晶泰福科技有限公司

   2           08*****396                 北京华建盈富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013             东台晶仁宁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4           08*****009             东台晶德宁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5           02*****073                               靳军淼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按公司
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5.588363 元/股(即分红总额/总股本*10,
5.588363 元/股=1,849,563,604.39 元÷3,309,669,203 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
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588363 元/股。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
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36.12 元/股(含)调整为 35.56
元/股(含),即 36.12-0.5588363≈35.56 元/股,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2024
年 5 月 30 日)起生效。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晶澳转债”转股价格

                                      3
将由 38.78 元/股调整为 38.22 元/股,即 38.78-0.5588363≈38.22 元/股,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30 日起生效。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披
露的《关于“晶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诺德中心 8 号楼
    咨询联系人:袁海升
    咨询电话:010-63611960
    传真电话:010-63611980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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