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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3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9 日 0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石智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8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92,174,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06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2,460,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4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9,714,13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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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60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8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71,003,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872%。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92,157,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99.9980%;
   反对 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70,985,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92,157,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 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70,985,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
   反对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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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汪泽赟、马康彦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