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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电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4-09-0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与此
相关的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已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召开了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同意出
具《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
意见》,其详细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http://www.wustec.com)及内部办公系统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 日止。公示期限
内,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进行反馈。截止
2024 年 9 月 1 日公示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未
收到任何方式的反馈。
    二、监事会的核查方式及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的核查方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上述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
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事项。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并结合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
情况,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上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26 人,经公司监事会核实,除
一名激励对象(名单序号 257 号 汤维超)离职外,公司上述激励计划不存在激
励对象变更的情况。
    2、除一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一名激励对象(名单序号 257 号 汤维超)在监
事会审议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后离职外,列入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均符合《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