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2024 年 1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江苏中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李变芬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33,427,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50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110,77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7.0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史勤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史勤女士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33,163,196 股。史勤女士当选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资者表决结果:史勤女士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52,417 股。 1.2 选举范志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范志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33,163,196 股。范志军先生当 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资者表决结果:范志军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52,407 股。 2、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盛海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盛海良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33,175,106 股。盛海良先生当 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盛海良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64,327 股。 2.2 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王强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33,174,326 股。王强先生当选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王强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63,547 股。 2.3 选举陆亚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陆亚军先生获得有效选举票数为 233,174,326 股。陆亚军先生当 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陆亚军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有效选举票数为 63,547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变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33,145,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5%;反对 2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 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1.0654%;反对 28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934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33,159,5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5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284%;反对 2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7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谈国锋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