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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莫股份: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8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根据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

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