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4)第554号 致: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公司”或“宝莫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股票”)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 股字(2024)第 55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1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订......................................................................................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3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28 4-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发行人、宝莫股份、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兴天府宏凌 指 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祥长商业 指 海南祥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兴天府宏凌控股股东 宏凌实业 指 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系祥长商业控股股东 美信投资 指 美信(三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发行对象 宝莫环境 指 东营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新疆宝莫 指 新疆宝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成都宝莫 指 成都宝莫矿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广西宝莫 指 广西宝莫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四川佳隆长 指 四川佳隆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博弘化工 指 天津博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东营力达 指 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 日景矿业 指 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先导 指 上海先导药业有限公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正)》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意见第 18 号》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4-1-3 最近三年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9 月 致同出具的《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 110A013738 号)、《山东宝莫 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3)第 110A011918 号)、《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0606 号)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募集说明书》 指 明书》 《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股票、本次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中国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致。 4-1-4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 询和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 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 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 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 4-1-5 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1-6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须明确的有关事 宜作出决议。 (二)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所形成之决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及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 求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2.93 元/股,不低于票面金额, 4-1-7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 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 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 110 A013738 号《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1-8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发行 人的确认,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3、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美信投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小林、韩明夫妇控制的企业美信投资,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 4-1-9 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罗小林、韩明夫 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 美信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 发行完成后,罗小林、韩明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美信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的情形,发行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所控制的发行人股权比例进一步增加,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符合当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4-1-10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 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 (股) 1 兴天府宏凌 境内一般法人 15.80 96,698,030 2 吴昊 境外自然人 5.58 34,145,176 3 郭爱平 境内自然人 0.79 4,855,679 4 金宝兰 境内自然人 0.74 4,519,000 5 金凤 境内自然人 0.59 3,599,900 6 李景斌 境内自然人 0.50 3,030,000 7 许丹丹 境内自然人 0.45 2,757,900 8 程俊杰 境内自然人 0.44 2,665,100 9 彭劲松 境内自然人 0.42 2,558,650 10 黄迎节 境内自然人 0.40 2,461,500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兴天府宏凌、 吴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兴天府宏凌,实际控制人为罗小林、韩明夫妇。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无法存续或被解 散的情形;主要股东吴昊以及实际控制人罗小林、韩明夫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该等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4-1-11 1、控股股东之股份冻结、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 质押的情况。 2、其余主要股东之股份冻结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吴昊 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其基本情况如下: 202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吴昊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通知, 吴昊将所持发行人 34,145,176 股股份(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100%)质押给成都鼎昇 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到期日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2023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吴昊函告及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 统获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昊所持发行人 34,145,176 股股份进行了司法再 冻结,解冻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14 日。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发布的《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上(网址为:https://sf.taobao.com)的查询结果,吴昊所持发行人 34,145,176 股股票已 经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前述发行人 34,145,176 股股票由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4.16 元/股之价 格竞得,但最终成交结果将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吴昊所持发行人股票已进行了司法拍卖,但前述股 权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前述股权的潜在变动也不会 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与其所开展业务相关的资质。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 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4-1-12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化学原 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环保水处理,未发生变更。 (四)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小林、韩明夫妇; 2、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即兴天府宏凌、祥长商业、宏凌实业; 3、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吴昊;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即控股股东兴天府宏凌及祥长商业、宏 凌实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上述第 1、3、4 项所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上述第 1-6 项所述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8、除上述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与发 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发行人关联方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物业 服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等。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需要,交易作价 4-1-13 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根据上 述制度要求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程序批准;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中,有关关联 董事均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和/或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中已对审议关联交易 的程序作出规定,发行人还专门制定《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做了具 体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 事经营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和前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同业竞争,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 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宝莫环境拥有 3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疆宝莫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述土地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 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土地使用权。 另,宝莫环境将其 2 宗土地为其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之间的授信合 同、贷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宝莫环境将其另 1 宗土地为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营分行所签订合同提供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担保。经核查,前述土地抵押已办 4-1-14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的规定,该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宝莫环境拥有 18 项房产,新疆宝莫拥有 5 项房产,前述房产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房屋所有权。 另,宝莫环境将其中 13 项房屋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为宝莫环 境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之间所签订合同提供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担保; 宝莫环境将其中 5 项房屋质押给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中 1 项房屋为宝莫 环境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署的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为 2,359.61 万元的 担保,另外 4 项房屋为宝莫环境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署的授信合同提供 1,951.27 万元的担保;经核查,前述房屋抵押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同时, 根据《民法典》关于“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 押”的规定,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具体情 况如下: 是否建设在已取得不 序号 所属公司 属地 工程名称 面积(m2) 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上 1 山东省东营 抗爆控制室 327.00 2 市东营区 单体超滤厂房 425.00 3 北仓库 263.70 4 北配电室 132.00 宝莫环境 是 5 山东省东营 南配电室 306.25 6 市垦利区 消防房 127.82 7 大成品库 7,653.25 8 钢结构厂房 5,481.30 4-1-15 9 公用工程厂房 458.75 10 中间库 625.20 11 质检化验室 367.50 合计 16,167.77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第 1 项、第 2 项房屋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房屋建设于宝莫环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对应宝莫 环境位于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西、五干渠南之 37,089.87 ㎡土地),但该等房屋建设时 未及时履行报批报建手续,就此,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 具了《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东区综执罚字[2021]第 73 号)(详 情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中第 5 项行政处罚),对宝莫环境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宝莫环境已就上述第 1 项房屋建设补充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370502202100058 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7050220220909060 1),就上述第 2 项房屋补充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7050220210005 9 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述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已投入 使用。 基于上述,宝莫环境上述未批先建行为已被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且如本法律意见 书第“二十、(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上述罚 款金额较小,《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宝莫环境 已经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相关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宝莫环境上 述未批先建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第 3-11 项房屋 上述第 3-11 项房屋系因相关房屋建设于宝莫环境位于垦利区的土地之上【对应不 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垦利不动产权第 0015850 号】,因历史遗留原因,该等房屋 建设时未履行报批报建程序即投入使用,截至目前该等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4-1-16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 修正)》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就此,东营市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说明》,确认上述未批先建事项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可能导致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单位不会因此要求公司 拆除上述房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上述 9 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均建设于发行人已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不存在权属争议,且东营市垦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确认 上述未批先建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因此要求公司拆除上述房屋;同时, 发行人控股股东兴天府宏凌已承诺,若因上述房屋未批先建相关事宜而致使发行人和/ 或其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则兴天府宏凌将无条件、连带、全额向发行人和/或其子 公司补偿该等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宝莫环境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共有 4 项境内商标,均系宝莫环境从发行人处继受取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 股子公司宝莫环境合法拥有前述商标。 另,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6 项境外商标,前述境外 商标权应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注册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判定。 4-1-17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共有 33 项专利权,该等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中 12 项专利系宝莫环境原始取得, 18 项专利系宝莫环境自发行人处无偿受让取得, 项专利系新疆宝莫自宝莫环境处无偿 受让取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专利权。同时,宝莫环境将 其拥有的 8 项专利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为宝莫环境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之间所签订合同提供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担保,经核查,前述专利 质押已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另,专利号为“ZL201610207857.X”的专利原系宝莫环境与 Sinocan Environment Solution 共同合作研发的专利(2016 年 4 月,宝莫环境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由于春风油 田含油污水资源化处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宝莫环境更换为新疆宝莫,宝莫环境后续将该 项专利申请权转让至新疆宝莫),新疆宝莫与 Sinocan Environment Solution 就合作研 发事项补充签署了《悬浮泥渣除硅澄清器技术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确认该专利 相关权利由新疆宝莫、Sinocan Environment Solution 共同享有,但双方同意不将 Sinoc an Environment Solution 作为共同专利权人进行登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专利系新疆 宝莫和 Sinocan Environment Solution 共同所有,前述 Sinocan Environment Solution 未 登记为共同专利权人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 造成实质性影响。 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3 项域名。 (四)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包 含全资子公司)、1 家参股公司。 除四川佳隆长正在履行注销程序以外,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均合法有效存续,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说明,广西宝莫拟办理 4-1-18 注销手续);发行人参股公司博弘化工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津 02 破 44 号)关于“博弘化工破产”之裁定,目 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尚未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宝莫环境进行了相应财务处理,于 2019 年按照权益法核算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减至 0 元,由此,本所律师认为,博弘 化工破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租赁不动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存在租 赁 6 处房屋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房屋租赁均未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我国关于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对城镇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但根据《民法典》第 706 条关于“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形不影响房屋租赁合 同的有效性。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兴天府宏凌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租赁事宜而给发行 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兴天府宏凌将无条件、连带、全额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不利 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七)经发行人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原始取得 或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以上主要财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以上主要财产均已 取得权属证书或相应权属凭证。 (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除本法律 意见书已披露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均未设有质押、抵押等 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1-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 名义对外签署,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发行 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 来的增资扩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收购或对外投资的行为,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成都宝莫出售日景矿业股权相关合同 正在履行过程中,发行人出售东营力达股权事项尚未履行完毕、宝莫环境一分厂搬迁尚 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外,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 收购等行为。 另,就发行人出售东营力达股权事项,根据《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 海先导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宝莫股份所转让东 营力达股权中未实缴部分(2,400 万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应由上海先导承担,若上 海先导未按照约定对东营力达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宝莫 股份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若因上海先导未对东营力达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宝莫 4-1-20 股份和/或其子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除应向上海先导追偿外,兴天府宏凌承诺将 无条件、连带、全额承担宝莫股份和/或其子公司前述法律责任,以确保宝莫股份和/或 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对东营力达可能承担缴纳剩余出资款项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修订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按现行有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修订。 (三)2024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经核查,发行人《公司 章程》内容不存在实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鉴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 市公司配套规则尚未进行修订,发行人《公司章程》尚未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进行调整,发行人就此已出具承诺,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相应 修订后,发行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上市公司相关规 定的要求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其制定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实质违反现行《公司法》 的规定,发行人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不会对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4-1-21 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目前已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 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 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税务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 (二)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质量事故 4-1-22 和重大质量投诉。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的确认,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情 形,不涉及募投项目用地事宜,亦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 前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就 本次发行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涉及发行人通过非全资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亦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通 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报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8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处罚 处罚时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结 4-1-23 号 对象 间 文号 果 分 别 处 人 民 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东营市东 9,000 元、 宝莫 2021 年 (单位)》((东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1 营区应急 9,000 元, 环境 4月8日 区)应急罚〔2021〕 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管理局 合 计 2003 号)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8,000 元 罚款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东营市东 宝莫 2021 年 (单位)》((东 者行业标准:AM 生产车间配电 罚 款 2 营区应急 环境 7月5日 区)应急罚〔2021〕 室 3#繁殖罐变频器配电箱箱门 9,000 元 管理局 1-603 号) 跨接线未连接;AM 生产车间配 电室配电柜未铺设绝缘胶垫 公司职工肖培钊于 2020 年在岗 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结论为 噪声禁忌证,2021 年 6 月 17 日, 《行政处罚决定 2021 年 东营市东 执法人员在对宝莫环境进行职 警告;罚 宝莫 书》(文号:东区 3 7 月 30 营区卫生 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肖培钊 款 50,000 环境 卫职罚〔2021〕第 日 健康局 在宝莫环境聚合车间造粒流化 元整 005 号) 岗位工作,该岗位 2020 年度职 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结 果显示属于噪声作业岗位 东营市东 《行政处罚决定 营区市场 宝莫 2022 年 书》(东区市监行 罚 款 4 监督管理 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设备 环境 7月7日 处〔2022〕10003 50,000 元 局 号) 《东营市东营区综 东营市东 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东营区郝 合行政执法处罚 宝莫 2021 年 营区综合 纯路史口工业园炼化路 20 号宝 罚 款 5 决定书》(东区综 环境 8月9日 行政执法 莫环境院内进行建设……项目 18,450 元 执 罚 字 [2021] 第 局 总造价 368,931 元 73 号) 《行政处罚决定 2022 年 东营市东 宝莫 书》((鲁东区) 丙烯腈罐 V1001A 盘梯底部搭 罚 款 6 9 月 26 营区应急 环境 应 急 罚 〔 2022 〕 在罐基础上 10,000 元 日 管理局 1-81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年 东营市东 宝莫 (单位)》((鲁 聚合车间南线南料仓顶部电缆 罚 款 7 6 月 13 营区应急 环境 东区)应急罚 穿线管断裂 10,000 元 日 管理局 〔2023〕60 号) 8 宝莫 2024 年 东营市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 V-0505A 液碱储罐法兰处未设 罚 款 4-1-24 环境 3 月 19 营区应急 (单位)》((鲁 置防喷溅罩,不符合《化工企业 10,000 元 日 管理局 东区)应急罚 安 全 卫 生 设 计 规 范 》 〔2024〕23 号) (HG20571-2014)第 5.6.1 条的规 定 就上述处罚,本所律师关注到: 1、发行人的公共信用报告情况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证明上市专版)》(报告编号:SDW2024080800128),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宝莫环境分别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领域存在 1 项行政处罚(即上述第 3、 4 项),状态为已修复。 2、关于上述 1、2、6、7、8 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 号)的相关规定,宝莫环境上述第 1、2、 6、7、8 项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金额较小,《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 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宝莫环境已经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宝莫环境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关于上述第 3 项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区卫职罚〔2021〕第 005 号)记载,宝莫环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之规定,主管部门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 业的;……”和《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罚标 4-1-25 准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于 “一般”),主管部门认为该违法情形属于一般阶次,给予警告及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 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宝莫环境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依 据未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宝莫环境已经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改正违法 行为,前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4、上述第 4 项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区市监行处〔2022〕10003 号)记载,宝莫环境存在 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较轻”裁量标准规定,对宝莫环境予以从轻处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结合自由裁量理由,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宝莫环境 作出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之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宝莫环境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认 为该违法行为裁量适用“较轻”之裁量标准和从轻处罚之原则,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上 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宝莫环境已经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未造 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上述第 5 项处罚 根据《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东区综执罚字[2021]第 73 号) 记载,宝莫环境未经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项目总造价 368,931 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宝莫环境处以 18,450 元罚款。 4-1-26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基于上述,宝莫环境 18,450 元罚款系所涉工程造价的 5%,主管部门对宝莫环境处 罚系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罚款金额较小,《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且宝莫环境已经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相关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宝莫环境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吴昊存在诉讼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目 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美信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美信投资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 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罗小林、韩明夫妇,罗文迪系罗小林、韩明夫妇之子,罗 小林、韩明夫妇及罗文迪合计持有美信投资 100%股权,由此,美信投资为发行人实际 4-1-27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 就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美信投资已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认购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本公司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 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 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 形;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 接来自于利用本次认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3、认购对象承诺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形 经核查,美信投资已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本公司未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达成任何形式 的关于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协议或安排;本公司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拟通过任何形式进 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罗小林、韩明夫妇及罗文迪亦作出承诺如下:“本人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本人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本人未与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达成 关于入股宝莫股份的协议或安排,不存在通过本人实施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 情形;本人未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达成任何 形式的关于持有宝莫股份股权的协议或安排;本人持股的美信投资认购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拟通过任何形式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 类金融业务,募集资金亦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二十二、结论意见 4-1-2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1-2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祝 雪 琪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黄 润 红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