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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17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

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

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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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丁继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59,292,86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3 人,代表股份 14,749,1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5%。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320 人,代表

股份数 274,042,008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32.46%。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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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523,80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99.45%;反对票为 1,382,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0.50%;弃权票为 135,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14,013,4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3%;1,38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135,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7%。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

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进行合并后,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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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谢文武



                                             王建东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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