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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雪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24-01-16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主任委员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管理并保证委员会运作
规范;确定每次会议议程并保证会议讨论事项达成明确的结论;保证委员会成员
公平、及时的获得研讨事项的完整信息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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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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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名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
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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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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