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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9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4-017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2月28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19号楼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瑞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7,848,400 股,实际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419,3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35,618,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418,312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1%。
    (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7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1项普通表决议
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详细表决情况
如下:
    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 238,417,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本议案审议通过。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416,31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7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714%;弃权 0 股。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99,31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0 股。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7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春桃、许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