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墨龙: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
       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24 年 04 月 18 日于香港交
       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登载通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
       19 号楼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1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
       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6,465,07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78%,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36,41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12%;H 股股东(代理
       人)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陈紫剑先生以及本所律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前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外,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彭春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斐




                                                                                          2024 年 5 月 1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