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墨龙: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0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ST墨龙 公告编号:2024-070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19号楼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高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7,848,400 股,实际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3,528,37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2%。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2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45,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35,782,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45,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3,362,90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2%。
(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出席情况:
H 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477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1项普通表 决议
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详细表决情况
如下:
1、《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同意 243,046,3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260,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本议案审议通过。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2,880,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对 260,601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477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78%;反对 260,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6%;弃权 2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
A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63,9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反对 260,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弃权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6%。
H 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春桃、许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