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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隆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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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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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
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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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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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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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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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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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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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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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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