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的研
究和实施,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公
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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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战略投资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四)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
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五)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由战略投资部进行评审,
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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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
容完整的议案。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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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
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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