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鹏都农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
                   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

动管理》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股份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前述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

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基数 的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

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

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

在深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 划实施

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章 规范增持本公司股份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

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通知公司及 时披露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

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

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限制变动比例及披露要求的,还应当按照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