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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都农牧: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4-05-07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40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

过 2.13 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及 2024 年 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和《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4-0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

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和《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23)。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际回购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8,315,2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76%,最高

成交价为 1.3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0.9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009.45 万元(不

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未超过回购价格上限 2.13 元/股,实际回购股份

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 5,000 万元(含)且未超

过上限 1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未超过 3 个月。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

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行为,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披露回购方案公告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减持公司股份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有限售股份                            0       0             0        0
无限售股份                6,374,261,088     100 6,374,261,088      10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0       0    48,315,210     0.76
股份总数                  6,374,261,088     100 6,374,261,088      100

    七、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现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

押和出借。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

以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