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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汽模: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7-11  

票代码:002510          公司简称:天汽模              公告编号 2024-043 债

券代码:128090          债券简称:汽模转 2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7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伟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2人,代
表股份173,026,8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366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0人,代表股份1,009,6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10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72,017,2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2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09,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72%。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
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宪臣、财务总监邓应华因工作原因请
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天汽模车身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25,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7%;弃权 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0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010%;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6613%;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天汽模志通车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25,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7%;弃权 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0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010%;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6613%;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天汽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25,9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9%;
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7%;弃权 2,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0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80.1010%;反对 1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19.6613%;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邀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杨惠然、仲路漫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