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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丰生化: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7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077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
1 号旭合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0 名,代表股份数为


                                     1
113,763,49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4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7,278,55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84,94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484,94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6,484,94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增资暨资产收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3,604,9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7%;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32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5559%;反对 13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481%;弃权 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表决情况:同意 113,616,7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338,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7378%;反对 13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941%;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潇、夏子欣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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