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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旷达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3-20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并
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他重要因
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
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
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以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
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优先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
预案。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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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如公司当年未以现
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兼具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情
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情况、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
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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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附则

   1、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