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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旷达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05-25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旷达科技                                       股票代码:002516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
 序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号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
  1                                                        是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
  2                                                        是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3                                                        是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6                                                        是
      务资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7                                                        是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9                                                        是
      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10                                                        是
      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11                                                        是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2                                                        是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15                                                        是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16                                                        是
      累计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17                                                      不适用
      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
 18                                                        是
      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
19                                                   是
     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
20                                                   是
     超过 10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21                                                   是
     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
     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
     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    是
     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是
     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
     的标的予股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
     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    是
     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
     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
     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
     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
     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
                                                     是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
     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
     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
     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
                                                     是
     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
     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
     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    是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
                                                     是
     次授出或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
     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
     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
     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
     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
     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
     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当中,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     是
     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     是
     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
     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是
     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
     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     是
     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
                                                      是
     或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     是
     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
     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
     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24                                                    是
     况,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
25                                                  不适用
     的对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
27                                                    是
     否不少于 12 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29                                                    是
     性股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30                                                  不适用
     不少于 12 个月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
31                                                    不适用
     期的届满日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
33                                                    不适用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34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是
     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35                                                      是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是
     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
                                                        是
     理办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
                                                        是
     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
                                                        是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是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是
     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是
     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6                                                      是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
37                                                      是
      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
38                                                      是
      拟回避表决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