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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2024-02-27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完善浙江日发精密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指导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的有关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