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 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尤其是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章页) 监事签名: 刘永刚: 王东明: 姚立超: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