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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齐峰新材: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4-12-04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



   李学峰             李安东             李贤明               李文海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全体监事:



   刘永刚             王东明             姚立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李安东             朱洪升             李文海               李润生




  孙文荣              李贤明             姚延磊               张淑芳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概要.................................................................................................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9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1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4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16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6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19
      发行人律师声明................................................................................................... 20
      审计机构声明....................................................................................................... 21
      验资机构声明.......................................................................................................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3
      一、备查文件....................................................................................................... 23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23




                                                                  3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齐
                            指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峰新材
 公司章程                   指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指
 次发行                          票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指
 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实施细则》               指
                                 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指
 第 18 号》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列情形为
 一致行动人                 指
                                 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海通证券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发行人律师                 指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

入造成的。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并对发行股票的种类、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
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有效期、上市地点等作出
决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告。
    2023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告。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
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上述董事
会决议已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告。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董事
会决议已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公告。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于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该等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5
    2024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
已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告。
    2024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李学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
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告。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3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发行
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告。
    2024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议案。发行人上述股
东大会决议已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告。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 日,有限期为 12 个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向李学峰发送了《齐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结果及缴款通知》。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
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14262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

                                     6
止,海通证券已收到齐峰新材本次发行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274,575,970.20 元。
    2024 年 11 月 29 日,海通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
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14261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375,231 股,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274,575,970.2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165,010.9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410,959.2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65,375,231.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05,035,728.22 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学峰,
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李学峰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李学
峰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对象李学峰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
或自筹。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即 2023 年 3 月 7 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4.50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
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税 ), 共 计 人 民 币
49,468,581.9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2.00 元 ( 含 税 ), 共 计 人 民 币
98,937,163.8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 4.20 元/股。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拟为 65,375,231 股。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 65,375,231 股,全部由李学峰认购。发行数量未超
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发行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



                                           8
行股票数量的 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
规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
第 14261 号)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4,575,970.2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165,010.9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410,959.2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
募集资金上限 27,457.60 万元。

    (六)限售期

    李学峰所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李学峰应按照适用法律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认购股份出具
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
发行对象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姓名                                李学峰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7030519**********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

                                    9
             限售期                              3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对
象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均回避表决。
    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十二个月
内公司与李学峰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新
增关联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李学峰先生为自然人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
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
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齐峰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
为 R4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10
    本次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已提供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资料,主承销商
已对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提交的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了审核。李学峰先生被评为
C4。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金
来源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李学峰先生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确认“认购股票的资金为
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外)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
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六)投资者反洗钱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已对投资者提供的反洗钱资料进行了核查,投资者李学峰先生符合
且承诺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刘昊、王娜
    项目协办人:颜安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传真:021-23187700

    (二)发行人律师: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 70 号国家水资源大厦 9 层


                                   11
负责人:许郭晋
经办律师:阎登洪、王鹤、陈炳辉
联系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三)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利法、王庆宾、赵长峰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四)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茂、赵长峰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占
                                      持有股份数量                    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公司总股本
                                          (股)                        (股)
                                                             比例
  1     李学峰         境内自然人           80,695,965      16.31%     60,521,974
  2     李润生         境内自然人           28,145,855       5.69%     21,109,391
  3     宋磊           境内自然人           16,832,999       3.40%              -
  4     李润泽         境内自然人           15,530,995       3.14%              -
  5     尹合秀         境内自然人            9,765,760       1.97%              -
  6     李安东         境内自然人            9,472,899       1.91%      7,104,674
  7     刘合军         境内自然人            7,230,100       1.46%              -
  8     谢渝           境内自然人            6,732,252       1.36%              -
  9     王季文         境内自然人            6,300,500       1.27%              -
 10     李德富         境内自然人            5,765,518       1.17%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
况,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占
                                      持有股份数量                    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公司总股本
                                          (股)                        (股)
                                                             比例
  1     李学峰         境内自然人          146,071,196      26.08%    125,897,205
  2     李润生         境内自然人           28,145,855       5.03%     21,109,391
  3     宋磊           境内自然人           16,832,999       3.01%              -
  4     李润泽         境内自然人           15,530,995       2.77%              -
  5     尹合秀         境内自然人            9,765,760       1.74%              -
  6     李安东         境内自然人            9,472,899       1.69%      7,104,674
  7     刘合军         境内自然人            7,230,100       1.29%              -
  8     谢渝           境内自然人            6,732,252       1.20%              -


                                    13
  9      王季文           境内自然人            6,300,500      1.12%            -
  10     李德富           境内自然人            5,765,518      1.03%            -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除本次发行对象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65,375,231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本次发行结束后,李学峰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
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资金实力与
偿债能力将得到提高,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对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
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可有效提升公司产能,完善业务布局,巩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14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
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公司拥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及成熟的治理结构,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序推进,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持续完善人员结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的对象共 1 名,为李学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
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新增与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5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的
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
规,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齐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4 号)
及齐峰新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到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16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李学
峰符合《注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新增
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颜   安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昊          王   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王   鹤                陈炳辉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0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利法              王庆宾             赵长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    茂              赵长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联系人:姚延磊
   电话:0533-7785585
   传真:0533-7788998

    (二)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