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4-04-13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株洲天桥起重机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杨艳、易宏举、谭永东、周奇才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杨艳)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 者是 上
2 □是 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 的股 东
3 □是 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 员及 其
4 □是 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 属企 业
5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 及其 控 □是 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 企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 服
6 □是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 司
8 □是 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杨艳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易宏举)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 者是 上
2 □是 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 的股 东
3 □是 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 员及 其
4 □是 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 属企 业
5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 及其 控 □是 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 企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 服
6 □是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 司
8 □是 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易宏举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谭永东)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 者是 上
2 □是 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 的股 东
3 □是 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 员及 其
4 □是 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 属企 业
5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 及其 控 □是 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 企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 服
6 □是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 司
8 □是 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谭永东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周奇才)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任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对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独立性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1 □是 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 者是 上
2 □是 否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 的股 东
3 □是 否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 员及 其
4 □是 否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 属企 业
5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 及其 控 □是 否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 企业 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 服
6 □是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是 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 司
8 □是 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独立董事签名:周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