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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杯电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17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完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特设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
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薪酬管理制度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
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召开委员会
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
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
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须经董事会通过后,
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下述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年度述职报告并进
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
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
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
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
方式及专人送达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
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出回答。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
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
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杯电工股东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