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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金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3-15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联金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
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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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青岛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记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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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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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变动情况达到交易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
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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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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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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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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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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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青岛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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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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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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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其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信息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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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或者进行业务往来时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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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
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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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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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
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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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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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青岛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