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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联电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0  

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9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7,319,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4.040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59,044,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048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74,8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92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12,194,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621%。中小投资者指
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进行表
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8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7%;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61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4%;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2%;弃权 185,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8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81%;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23%;弃权 18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96%。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8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7%;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61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4%;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17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8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981%;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1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1%。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8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7%;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807,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8%;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17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82,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70%;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89%;弃权 17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1%。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807,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8%;反对
3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8%;弃权 185,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82,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70%;反对
3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34%;弃权 18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96%。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531,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4%;反对
7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6,1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371%;反对
78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62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56,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9%;反对
5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31,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872%;反对
56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2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81,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7%;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6,7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922%;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780,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5%;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弃权 196,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56,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864%;反对
34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89%;弃权 19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4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700,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93%;反对
1,406,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29%;弃权 212,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245%;反对
1,406,6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353%;弃权 212,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0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700,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93%;反对
1,421,9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1%;弃权 19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245%;反对
1,421,9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608%;弃权 19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47%。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46,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44%;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46,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44%;反对
53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78%;弃权 1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77%。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新联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胡敏先生、刘文娟
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 355,124,918 股。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585,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04%;反对
5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4%;弃权 18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61,0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873%;反对
55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308%;弃权 180,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8%。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春香、韦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4 年 5 月 1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