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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8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中 国 南 京 建 邺 区 泰 山 路 157号 15楼

              邮 编 210019

          电 话 : 025-83345200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春香律师、韦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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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内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咨

询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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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60

人,代表股份数共计362,746,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23%。具

体情况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55,13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9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6名,代表股份共计7,614,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12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57人,代表股份

7,62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614,18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9%。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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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了议案详细资料。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1,631,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26%;反对 93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弃权 1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0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87%;反对 933,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26%;弃权 18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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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7%。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361,06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70%;反对 1,61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6%;弃权 6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4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624%;反对 1,61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71%;弃权 6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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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春香




                                            经办律师:     韦东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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