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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6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后,公司已计提相关涉案不动产
占用费6,048.69万元。本次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
法民申2599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惠州春兴”)因物权保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州安东”)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详见《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
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
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土地(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
筑物,并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
    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2)粤民终1242号】,判决驳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粤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维持原判决中第二项,即公司需向
原告惠州安东支付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有使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服广东省高 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3)
最高法民申2599号】,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114)。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9号】,
具体裁定情况如下:
    驳回春兴精工、惠州春兴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情况

    (一)公司与惠州安东、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为挽回或减少公司相关损失,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4)。
    苏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
号】,判决确认安东国际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
日解除,安东国际、越兴物业返还春兴精工4,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安东
国际、惠州安东返还春兴精工代付工程款133万元,安东国际赔偿春兴精工损失
2,4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安东国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江苏高
院”),2023年6月7日收到江苏高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民终607号】,详
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暨结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判决情况及时披露该案件进展
情况。

    (二)惠州安东与公司、惠州春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于2022年4月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博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于2022年7月收到博罗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2)粤1322民初1926号】,被告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向原告惠
州安东支付建筑物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
止按每月8,107.45元计算; 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按
照22,700.86元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按每月24,322.35元计
算)。驳回原告惠州安东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不服上述判决,就该案件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惠州
中院于2022年11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粤13民终7545号】,裁定
撤销博罗法院(2022)粤132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发回博罗法院重审。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23)粤1322民初1252号】,判决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向原
告惠州安东连带支付办公楼1621.49㎡的占用费。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因不满上述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后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13民终711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2023)粤13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3)
粤13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春兴精工、惠州春兴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惠州安东连带支付办公楼1621.49㎡ 的占用
费;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春兴精工、惠州春兴
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据上述判决,子公司惠州春兴向惠州安东支付126.31万元,已执行完毕。
本案已结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再审裁定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 259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