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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6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10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1 人,代表股份
347,958,6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334,560,0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9 人,代表股份 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9 人,代表股份
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9
人,代表股份 13,398,6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516,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6%;反对7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
弃权6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11,956,80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392%;反对7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9%;弃权
69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5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