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4-09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 18 号金新农大厦 16 楼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利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代表股份数占公司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类别 托代表所代表股份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托代表人数 数(股) 的比例 1、现场出席会议 1 260,231,572 32.3231% 2、网络投票方式参会 258 29,428,377 3.6553% 3、合计 259 289,659,949 35.978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1、董事出席情况:副董事长陈利坚现场出席,董事李新年、代伊博、徐勇、 唐林林、黄庆荣以通讯方式出席。 2、监事出席情况:监事蒋宗勇以通讯方式出席,职工代表监事李文静现场 出席。 3、公司董事候选人张国南、总经理钱子龙、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翟卫兵、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唐飞兵和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 华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 5 个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全部议案。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整体 287,931,599 99.4033% 1,650,550 0.5698% 77,800 0.0269% 通过 中小投资者 27,700,027 94.1269% 1,650,550 5.6087% 77,800 0.2644%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综合授信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整体 287,954,599 99.4113% 1,620,060 0.5593% 85,290 0.0294% 通过 2 中小投资者 27,723,027 94.2051% 1,620,060 5.5051% 85,290 0.2898%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整体 288,135,259 99.4736% 1,436,000 0.4958% 88,690 0.0306% 通过 中小投资者 27,903,687 94.8190% 1,436,000 4.8796% 88,690 0.3014%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开展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整体 288,114,359 99.4664% 1,444,400 0.4987% 101,190 0.0349% 通过 中小投资者 27,882,787 94.7480% 1,444,400 4.9082% 101,190 0.3439%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整体 287,952,199 99.4104% 1,411,200 0.4872% 296,550 0.1024% 通过 中小投资者 27,720,627 94.1969% 1,411,200 4.7954% 296,550 1.00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