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09 年 9 月 3 日和 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14 日,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
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不应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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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
良好信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满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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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
(一)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
第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二)深圳证券交易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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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
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五)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此种情
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其定义见本制度第五章);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
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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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后,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重大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或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具有重大直接利益的
合作关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
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
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五日报送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应在审议
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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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制度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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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
事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对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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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
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
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或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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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记名投票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可以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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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
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五条、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行
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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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
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未提
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
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五条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独立董事从事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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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
中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的条款,自公司股票成功发行
并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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