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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红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 8 月 28 日,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

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

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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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需有工作规则,工作规则中应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

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奖励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2 / 20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的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财务决策审批权限

为: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指: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3 / 20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捐赠资产、关联交易等本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但低于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4 / 2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

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上述交易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根据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可申请豁免适用时,该等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单笔金额且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在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但低于 50%的主营业

务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

    2.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以上但低于 30%

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以上但低于 50%的非主营业务范围

内的对外投资(不含风险投资)等事项。



                             5 / 20
    3.上述投资事项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

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进行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不含证

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且

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进行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五)公司发生本条(一)中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低于 30%的(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或单笔金额占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3%以上且经累计计算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收购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六)公司提供担保及以公司资产对外进行抵押质押事项,如果

不属于下列应属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形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6 / 20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贷款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

担保贷款涉及需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形除外):

    1.在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50%的范围内,审批不超过 50,000 万元

的公司信用贷款及担保贷款事项;

    2.在公司负债率 50%-70%的范围内,审批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

公司信用贷款及担保贷款事项。

   (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述全部应属于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4.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

                               7 / 20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3.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以内。

    (十)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各事项,如所涉及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

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应当将相关事项以议案的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8 / 20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经理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

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

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9 / 20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10 / 20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委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11 / 20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审议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

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

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

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

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

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12 / 20
    (三)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

认可意见。

    (四)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部分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1.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托经理组织有关

人员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

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由经理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

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后将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

    3.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后,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由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13 / 20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分别

向公司股东、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推荐;

    2.符合提案条件的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长提名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经理提名副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正式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涉及选举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股东提出罢免董事、董事长提议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公司经理提出解聘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相关要求

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涉及罢免董事的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5.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比照前述工作程序办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及变更工作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听取股东尤其

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后,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4 / 20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东权益

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提

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监事会应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

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15 / 20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立即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16 / 20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决议在内

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规则第七条(五)规定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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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但提案所涉及情况紧急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18 / 20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和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如果

有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

影响消失。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如下:

       1.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2.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经理主持经理层认真贯彻落实具体的

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

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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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有权跟踪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董事长及其他董事可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做出决议要求经理予以纠

正。

       4.董事会应在以后的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载入会议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少于”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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