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常州千红
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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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的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
照如下提案程序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
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同意后初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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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对前款的材料评审,同意后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同意后再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
根据需要提议方可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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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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