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
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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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
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三)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
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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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根据需要召开提名
委员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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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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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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