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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红制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经营班子成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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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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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营班子

成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

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

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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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营

班子成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营班

子成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根据需要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相关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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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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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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