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经营班子成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1/6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的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2/6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营班子
成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
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
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经营班子成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3/6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营
班子成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营班
子成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根据需要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相关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4/6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6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