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15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方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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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
主任职责。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
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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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
集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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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
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战略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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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五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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