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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精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15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3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度、《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法定的媒体及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制度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
 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对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持续履行披露责任,直至该事项最终完结。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制度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在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制度。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
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
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上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 时间和
要求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制度,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制度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部门,公司
各相关部门、各所属企业应积极协助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
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包括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在第三十二条制度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编制,当公司发生涉及必须或可能
进行信息披露的某一重大事件时,负责该重大事件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等应在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将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上
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等备查文件向证券部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九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澄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章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标准


                           第一节 重大交易


   第四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 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制度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制度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除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的
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制度的其他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制度
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上述制度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 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另有制度外,免于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日常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 接受劳务;

  (三) 出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劳务;

  (五) 工程承包;

  (六)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制度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
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条制度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日常关
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的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四节 重大仲裁诉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未达到第五十二条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第五十二条规
定。

 已按照第五十二条制度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方案(下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与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
作。

 第六十七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
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结束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
提供编制报告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长签批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董事
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五)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六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拟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制度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
拟定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在制度期限
内披露。

 (三)监事会决议形成后,议案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
拟定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席审阅签发后,在制度期限内披露。
  (四)凡属法定、强制性应披露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得知信息后,应尽快
组织拟定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将公告文稿报送董事长审阅签发后, 在制
度期限内披露。


                      第四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该重大事件发生当日)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具体情况,附上相关的协议、合同及资料依据
等备查文件,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地检查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
常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第七十七条 当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致使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批评处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
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
担的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
披露的当年资料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年度结束后移交并存放在公司档案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
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档案的查询、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信息披露档
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制度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