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2-02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0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1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
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3,871,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38.15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447,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2.112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85,42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36.04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447,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2.1121%。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8,814,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158%;反对 4,5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82%;弃权 4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68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41%;反对 2,1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凯特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68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41%;反对 2,1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68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41%;反对 2,1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威县惠博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68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741%;反对 2,1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2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