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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7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2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或“公司”)于2024
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
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
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
部分,公司继续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
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报表列
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
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
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
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
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
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
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
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
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
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
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
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
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
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
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时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该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
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