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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10-15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17 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 12 层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
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23,811,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38.89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387,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2.850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08,786,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37.7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025,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46,857,772 股的
1.1156%。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1,250,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111%;反对 1,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71%;弃权 585,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826,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81%;反对 1,9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55%;弃权 585,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1,321,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46%;反对 1,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38%;弃权 532,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5,897,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34%;反对 1,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01%;弃权 532,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