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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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67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
“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丛启路、张昊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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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9月24日下午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5,988,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851%。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21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3,643,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92%。以上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
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8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9,631,7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44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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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代表和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及信达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
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
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702,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954%;反对65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43%;
弃权276,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3%。
2、《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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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2,203,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476%;反对650,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47%;
弃权280,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527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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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丛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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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昊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