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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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涵盖所有涉及公司的舆情事件和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积极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
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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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
息载体。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设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
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
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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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向公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
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
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部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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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不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
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
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
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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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