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4- 02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 号,江西恒大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05,269,07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5.0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2,423,462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845,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4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029,71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4,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845,6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947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4,635,5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398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904%;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904%;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904%;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904%;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904%;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67%;反对 5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73%;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376%;反对 5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218%;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31,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44%;反对 55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96%;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2,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8.9584%;反对 55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011%;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1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2%;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58%;弃权 2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1297%;反对 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690%; 弃权 2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0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度-2026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515,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42%;反对 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9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6,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1297%;反对 67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298%;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意 2,394,61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376%;反对 5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321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6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376%;反对 5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218%;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64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鸽、冯艳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