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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10-2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公司控制的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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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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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
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
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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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
款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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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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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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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
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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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
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
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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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包括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原因等;
    (三)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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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
作。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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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或未按照本
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违规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信息
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南宁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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