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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
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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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
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
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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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互动易等各类型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
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
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
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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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
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
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
素时,还应当立即向广西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针对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荐
机构(如有)、律师进行咨询。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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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处置过程中的涉密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且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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