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3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4)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3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律师、潘 沁圣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分别持有 有 权 机 关 —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核 发 的 证 号 为 14403199110407747 号 、 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年审 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 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 公司于2024年05月14日(星期二,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3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 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撰写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4年04月22日,贵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04月24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4-009),决定于2024年05月14日14时30分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 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 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05月14日14时3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0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05月14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4日09:15- 15:00。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 资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902,449,94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05月07日,星期二,下同)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37.818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4年05月07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 截至2023年05月07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320人,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41,615,903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5.9346%。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 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 同)共计12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如下八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0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03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0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0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06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制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 07 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08 《2024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01至《议案》08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 2024年0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龙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0)。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上述《议案》,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 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八项 《议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33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1,044,065,850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额2,386,293,256股的43.7526%。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八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是否 《议案》名称 序 同意票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通过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号 的比重(%) 票 票 《2023 年度董事会工 1,043,57 370,5 116,3 01 99.9534 是 作报告》 8,899 53 98 《2023 年度监事会工 1,043,57 370,5 116,3 02 99.9534 是 作报告》 8,899 53 98 《2023 年年度报告》 1,043,57 370,5 116,3 03 99.9534 是 (全文及摘要) 8,899 53 98 《2023 年度财务决算 1,043,57 370,5 116,3 04 99.9534 是 报告》 8,899 53 98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1,043,74 316,0 05 99.9697 0 是 预案》 9,815 35 《2023 年度内部控制 1,043,57 370,5 116,3 06 99.9534 是 自我评价报告》 8,899 53 98 《关于制定<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 1,043,91 151,7 07 99.9852 2,300 是 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815 35 的议案》 《2024 年第一季度利 1,043,82 240,3 08 99.9770 0 是 润分配预案》 5,515 35 再经查验,根据《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01号《议案》至第08号《议案》系普通决议表决事项,经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即,普 通表决)审议通过。 贵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 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 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高田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 2024年05月14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