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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佰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16       901,096,147              37.7613
     网络参会      1,013     168,951,557               7.0801

        合计       1,029    1,070,047,704             44.841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21,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9,396,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

对 571,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79,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870,472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 股东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6180%;反对 571,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2%;弃权 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82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4%;反

对 19,850,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1%;弃权 36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301,864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会 中小 股东 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2-
88.1423%;反对 19,850,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11%;弃权 369,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