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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2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
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
账户内存有 1,280,000 股股票,故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股数为 7,451,276,968 股。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3 月 11 日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 58 号 1 号楼 1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572,162,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1.09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0 名,代表股份总数
1,254,704,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6.8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名,代表股份总数 317,457,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26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9 人,代表股份总数 464,241,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本的 6.23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6,783,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96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317,457,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260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佶先生、赵骐先生、钱昊先生、何九如先
生、李纳川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佶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37,148,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9,227,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578%。
    王佶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赵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0,795,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2,873,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13%。
    赵骐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钱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0,292,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2,371,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32%。
    钱昊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何九如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9,193,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1,271,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3%。
    何九如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纳川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0,765,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2,843,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49%。
    李纳川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臻先生、姚承骧先生及张欣荣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李臻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4,109,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8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188,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54%。
    李臻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姚承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4,360,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438,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3%。
    姚承骧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欣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4,279,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358,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20%。
    张欣荣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辉先生、郦冰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王辉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63,881,7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5,960,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62%。
    王辉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郦冰洁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554,169,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46,248,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42%。
    郦冰洁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4,263,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976%;反对 7,899,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6,342,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85%;反对 7,89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费俊杰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