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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顾中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顾中林:

    经查,你作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你母亲张新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2024 年 1 月 30 日买入 7 万股,交易金额 495,600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卖出 7 万股,交易金额 488,218 元,亏损 7,38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

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目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回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

       经核实,顾中林先生的母亲张新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1 月 31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

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2024 年 1 月 30 日   集中竞价    买入          70,000 股   7.080 元/股   495,600 元

2024 年 1 月 31 日   集中竞价    卖出          70,000 股   6.975 元/股   488,218 元

       本次短线交易中,张新美女士亏损 7,382 元(计算方法:交易收

益=(卖出价-买入价)×卖出股数= -7,382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张新美女士及顾中林先生近亲属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顾中林先生积极

配合,对于其未能对其近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

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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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张新美女士前述短线

交易未获利。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系张新美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致,是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

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交易期间未征询顾中林先生意见,亦未告知

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

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顾中林先生收到《警示函》后,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

的严重性,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

和市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近亲属进行全面的宣贯和普及,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张新美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4、公司将持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全体董监高以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3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审慎操作,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说明

    本次顾中林先生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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