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文进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7 名,代表股 份数 3,293,012,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1610%。其中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3,285,606,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6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4 人,代表有股 份数 7,406,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96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55 人,代表股份数 112,541,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8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2,843,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49%;反对票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1%; 弃权票 34,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2,372,82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8%;反对票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弃权票 34,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信托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2,766,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25%;反对票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3%; 弃权票 70,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2,295,32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0%;反对票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 弃权票 70,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信托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2,818,8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41%;反对票 1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7%; 弃权票 70,7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2,347,82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6%;反对票 12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票 70,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 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89,094,871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3,917,942 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 503,677,5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3%;反对票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37%; 弃权票 70,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2,301,42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反对票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 弃权票 70,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292,047,1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707%;反对票 915,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8%; 弃权票 50,0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11,576,14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19%;反对票 915,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6%; 弃权票 50,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注: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 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